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家聲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聲字第13號聲請人 陳佩祥 代理人 林隆鑫 律師
翁嘉君 律師 施宥宏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本院111年度監宣字第33號監護宣告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可聲請人閱覽、抄錄本院111年度監宣字第33號卷宗。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於民事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此觀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即明。
二、查聲請人主張其與本院111年度監宣字第33號監護宣告事件之受監護宣告人 陳秋喚 共同居住,為生活起居之利害關係人。因上述案件經本院家事調查官訪查、醫事人員鑑定及本院調查等程序,相關資料均在案,聲請人為陳秋喚之主要照顧者,為陳秋喚之權益有請求閱覽上開卷宗之必要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核屬實,堪認其已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故其聲請與法並無不合,應予許可,爰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美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4日
書記官施鴻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