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54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5454號聲請人甲○○
號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乙○○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㈡據以請求之本票原本4紙。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6月1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許曉怡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8年6月19日
書記官賴素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