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99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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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9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99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傅余宏吉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1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傅余宏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傅余宏吉原經法務部核准假釋,並經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19日以108年度聲字第3133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其另於假釋前犯詐欺罪案件,假釋期間經本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經接續執行,經法務部於109年3月6日重新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9年3月6日以法授矯字第10901548940號函核准假釋,又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6年度原訴字第78號),認聲請人上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16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江文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黃雅慧中華民國109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