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小字第160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小字第1603號
抗 告 人  楊武凌
抗告人與相對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間不當得利事件,抗告人
對本院民國106年9月4日106年度雄小字第1603號裁定提出抗
告狀,依惟抗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
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
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芷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秀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