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小字第1603號
抗 告 人 楊武凌
抗告人與相對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間不當得利事件,抗告人
對本院民國106年9月4日106年度雄小字第1603號裁定提出抗
告狀,依惟抗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
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
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芷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