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129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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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2938號
原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應東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9,721元,應繳裁
   判費8,9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8,42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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