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792號
原 告 柯滿爵
吳宜芬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陳美玲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
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參仟貳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玖仟捌佰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7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