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130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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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3035號
原 告 吉陽科技服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玉霞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齊毅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齊毅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3萬元,應繳裁判費3萬0,997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萬0,497元。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補繳第一審裁判決3萬0,497元,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