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3007號
原 告 蔡欣芳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蘇瑞姬 、 楊基瑞 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捌佰萬元,應繳裁判費中文金捌萬零貳佰元,前繳支付命
令聲請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柒萬玖仟柒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