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4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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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14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143號聲請人 吳昆臻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景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景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4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48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4年6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紫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7月17日
書記官王裴雯┌──────────────────────────────────────────────────┐│附表:股票104年度除字第14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景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100ND0000000-0││1│1000││├──┼──────────────┼──────────────┼────┼───┼────┼───┤│0002│景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100ND0000000-0││1│1000││├──┼──────────────┼──────────────┼────┼───┼────┼───┤│0003│景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100ND0000000-0││1│1000││├──┼──────────────┼──────────────┼────┼───┼────┼───┤│0004│景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100ND0000000-0││1│1000││├──┼──────────────┼──────────────┼────┼───┼────┼───┤│0005│景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100ND0000000-0││1│1000││├──┼──────────────┼──────────────┼────┼───┼────┼───┤│0006│景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100ND0000000-0││1│1000││├──┼──────────────┼──────────────┼────┼───┼────┼───┤│0007│景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100ND0000000-0││1│1000││├──┼──────────────┼──────────────┼────┼───┼────┼───┤│0008│景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100ND0000000-0││1│1000││├──┼──────────────┼──────────────┼────┼───┼────┼───┤│0009│景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100NX0000000-0││1│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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