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法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法字第18號聲請人財團法人明泰文化教育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李中旺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明泰文化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原第六條第一項之內容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使董事會席次數額具有彈性,乃於教育部審查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之董事名額以7人至21人為限之規定範圍內,將聲請人捐助章程第6條第1項之董事名額修訂為7至9人(如附表),業經第二屆第六次董事會於104年4月20日決議通過修正,並報請新竹縣政府同意備查在案。爰依法聲請准予變更章程等語,並提出新舊捐助章程、條文對照表、董事會議事錄、主管機關核備函文等件影本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之條文,主要係將董事會之董事人數由固定「9人」變更為訂定上下限之「
7至9人」,係就該財團法人之組織及重要之管理方法為變更,並召開董事會決議變更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業據聲請人提出104年4月20日第二屆第六次董事會議事錄附卷可稽;又聲請人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修正後之條文,經核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精神、目的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及教育部審查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均無抵觸,並經教育部同意備查在案,此有教育部104年6月25日府教社字第1040086536號函在卷可按,是聲請人就本件聲請准予變更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紫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7月17日
書記官王裴雯┌─────────────────────────────┐│附表:│├─────────┬─────────┬─────────┤│修正前條文│修正後條文│說明│├─────────┼─────────┼─────────┤│第六條第一項│第六條第一項│為增加本會董事會席││本會董事會由董事九│本會董事會由董事七│次數彈性,於教育部││人組成。│至九人組成。│審查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之董事名額以七人││││至二十一人為限規定││││內,修訂本會董事名││││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