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自字第2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二0七號
自訴人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代表人乙○○自訴代理人 戴銀生 律師被告甲○○
周仕傑 右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七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陳志揚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慶樹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一日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自字第2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二0七號
自訴人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代表人乙○○自訴代理人 戴銀生 律師被告甲○○
周仕傑 右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七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陳志揚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慶樹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