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5年度台再字第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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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5年台再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5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五年度台再字第二二號
再審原告乙○○再審被告 嚴永藤
嚴雲妹 嚴玉賢 甲○○丙○○ 嚴厚昇 嚴日苑 嚴小殷 兼右二人法定代理人 魏桂芳 共同訴訟代理人 范光群 律師
林雅芬 律師 范瑞華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五月二十二日台灣高等法院判決(八十四年度上字第二七九號),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台灣高等法院。
理由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再審原告對於台灣高等法院八十四年度上字第二七九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係以同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事由為依據,依同法第四百九十九條規定,應專屬為判決之原第二審法院即台灣高等法院管轄,茲再審原告竟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依上說明,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五月十七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范秉閣
法官朱錦娟法官許澍林法官蘇茂秋法官蘇達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