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簡附民字第3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簡附民字第3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簡附民字第376號原告 陳盈吟 被告 徐靜柔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2年度簡字第127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玉琪
法官曹錫泓法官薛雅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嘉麒中華民國112年10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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