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消債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更字第16號聲請人 何自凱 即程自凱代理人 許仁豪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及證明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趙彥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22日
書記官陳昭穎附件
一、請就聲請狀所附聲證十「協議書」之內容,釋明台新銀行對聲請人有無債權存在。
二、請提出聲請人及其配偶於各金融機構、郵局、農漁會信用部最近二年之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需附完整清晰之封面及內頁明細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止)、聲請人配偶最近兩年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並釋明聲請人配偶現從事何種職務、薪資所得若干。
三、請釋明聲請人有無其他兼職收入。
四、請釋明有無以聲請人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為要保人或受益人,投保公保、勞保及健保以外之人壽保險、儲蓄性保險、投資性保險。如有,應提出保險單等相關資料,並敘明繳納保費之年限、保額、已繳保費之年數、每年繳納保費金額。
五、受扶養人之扶養義務人除聲請人外,是否尚有其他扶養義務人?如有,請釋明其姓名、與受扶養義務人之關係及其分擔金額或不能扶養之原因。
六、釋明聲請人或其受扶養人有無領取社會補助津貼,如有,亦陳明補助期間及金額明細,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七、請釋明聲請人現住處之不動產為何人所有?如為租屋處,請提出最新租賃契約書,並釋明聲請更生前有無積欠房屋租金。
八、請釋明聲請人現住處有無其他同居之人。如有,請釋明有無共同負擔生活費用或支付租金。
九、若本院裁定進入更生程序,聲請人之更生清償方案為何?計畫每月清償之數額為何?總清償成數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