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訴字第43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孟學
蘇安定朱耘儀黃善瑋莊有鋒陳建宗 蕭信正 楊政賢 鍾文二 黃元銘 朱彥翰 王以恩 吳致遠 張 簡晉勛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26710號)後,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判,茲因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子○○○共同犯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卯○○、乙○○共同犯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庚○○、戊○○、未○○共同犯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午○○、己○○、地○○、寅○○、丁○○、亥○○、申○○、天○○共同犯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庚○○、地○○、戊○○、未○○、寅○○、卯○○、亥○○、申○○、天○○、午○○、丁○○、乙○○、己○○、子○○○(累犯,詳下述)與附表所示之甲○○、壬○○、丙○○、辛○○、辰○○、丑○○、巳○○、戌○○、癸○○、 劉宗翰 (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潘光展、陸柏昇(已經本院另案判刑確定,詳下述)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共20餘人(下稱與甲○○等共20餘人),自民國100年1月9日3時53分許起,共同基於妨害公眾往來安全之犯意聯絡,分別駕駛車牌號碼如附表所示之數十餘部汽車、機車,在高雄市○○區○○路與 昌裕 街集結後,沿金鼎路出發往北,行經 明誠 二、三路○○○區○○路右轉往北,左轉 裕誠 路往西,右轉華榮路往北,右轉華夏路往北,右轉新莊一路往東,右轉新榮街,右轉南屏路,左轉華夏路、華榮路等路段,沿途燃放鞭炮丟至對向車道,並以併排佔據快慢車道、闖紅燈等俗稱「飆車」之方式壅塞道路,致生公眾人車往來之危險。嗣為警 於同 (3)日3時57分許執行巡邏勤務時,當場發現而尾隨蒐證,並調取相關路口監視錄影器畫面,而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本件前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本院(101年度簡字第5652號)調查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之情形,依同法第452條之規定改依通常程序審判。茲因被告庚○○等14人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合先敘明。
二、又本件卷內之人證、物證、書證等證據,依同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關於傳聞法則規定之限制,依法認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上開事實即被告庚○○、地○○、戊○○、未○○、寅○○、卯○○、亥○○、申○○、天○○、午○○、丁○○、乙○○、己○○、子○○○(下稱庚○○等14人)與甲○○等共20餘人,自100年1月9日3時53分許起,共同基於妨害公眾往來安全之犯意聯絡,分別駕駛車號如附表所示之數十餘部汽車、機車,在高雄市○○區○○路與昌裕街集結後,沿金鼎路出發往北,行經明誠二、三路,南屏路右轉往北,左轉裕誠路往西,右轉華榮路往北,右轉華夏路往北,右轉新莊一路往東,右轉新榮街,右轉南屏路,左轉華夏路、華榮路等路段,沿途燃放鞭炮,並以併排佔據快慢車道、闖紅燈等俗稱「飆車」之方式壅塞道路,致生公眾人車往來之危險。嗣為警巡邏時尾隨蒐證,並調取相關路口監視錄影器畫面,因而查獲等情,業經上開被告庚○○等14人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參本院3卷第98、122、123頁);並經證人即蒐證警員酉○○於本院關於被告 許民瑋 公共危險案件(102年度訴字第68號,下稱「許民瑋前案」)審理中,就其等與甲○○等20餘汽機車駕駛人之集結、行進動線、搜證經過及妨害公眾往來安全之情節,證述 綦詳 (參「許民瑋前案」3卷第29至32頁),且經同案被告戌○○、劉宗翰、陸柏昇、許博淳於偵訊(就被告14人部分)本件「飆車」情節均證述綦詳(參100年度偵字第26710號卷《下稱甲○○等30人偵卷》第
110、111、142、143、145、146、183頁),而該被告等14人與甲○○等共20餘人於偵訊亦供承:於上開時地有實際參與集結、出發、行經上開路線、跟隨該車隊行駛各約3至20餘分鐘等情,參核相符,印證屬實。此外,並有偵查中檢察事務官101年7月2日就移送機關蒐證錄影光碟之勘驗筆錄、車輛集結及行近動態照片、證人酉○○於「許民瑋前案」提出被告所駕車號00-0000(如附表編號21)於案發時集結行進之彩色照片25張在卷可稽(參甲○○等30人偵卷第193、195至233頁;本院「許民瑋前案」3卷第42正至44正頁),堪以佐證。
二、其次,本案偵查中雖被告未○○、卯○○提出本院交通事件100年度交聲字第867號、第881號裁定(因上開二人所駕駛車號00-0000、5957-FD自小客車參與本件犯行,經裁罰而聲明異議),雖均撤銷原處分,然「未○○異議案」仍因所駕車輛有加入上開車隊,行駛中有非法佔據快慢車道、雍塞道路、施放鞭炮等危險行為,足以影響往來公眾安全及交通為由,而仍裁處罰鍰9萬元、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及吊銷駕照等處分確定;「卯○○異議案」則係以是否有本件交通違規行為,仍待刑事程序先調查認定為由,發回原處分機關,並非認被告卯○○無本件公共危險犯行,有上開裁定書2份在卷 可佐 (參甲○○等30人偵卷第234正至236反頁)。參諸證人酉○○於本院「許民瑋前案」審理時證稱:伊等根據路口監視器及蒐證時之口述方式來比對,當時發現有(移送車號)車輛參與危險駕車之行為,該車先停靠在國道一號高速公路涵洞路旁○○○區○○路與昌裕街口),之後有上百部機車從昌裕街衝出,汽車從兩邊往兩側瞬間集結,機車在前面做類似帶路的動作,該車有參與佔據道路競駛、到明誠一路與鼎山路口有闖紅燈跟上前面的車隊競駛,車隊沿路放螺旋砲丟到對面車道,有產生爆炸之危險狀況等語明確(參本院3卷第29、30頁),並提出同案許民瑋案發時集結行進之彩色照片25張在卷可佐(參「許民瑋前案」3卷第42正至44正頁);而被告未○○、卯○○二人如附表編號5、11所示之車輛,經偵查中勘驗結果,亦確於該路段為上開犯行,印證相符。是該二交通事件裁定,尚無從為本件被告庚○○等14人有利之認定。又同案共犯潘光展、陸柏昇分別經本院以100年度簡字第3667號、100年度簡字第3852號為簡易判決處刑在案(參甲○○等30人偵卷第151、152、157正反頁),亦堪佐證。是被告庚○○等14人上開自白,核與卷內積極事證相符,堪採為認定犯罪事實之基礎。綜上所述,本件被告庚○○等14人共同犯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犯行,事證明確,均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按刑法第185條第1項之損壞或壅塞陸路致生往來之危險罪,採具體危險制,祇須損壞、壅塞之行為,造成公眾往來危險之狀態為己足,不以全部損壞、壅塞或發生實害為必要(參最高法院79年台上字第2250號判例意旨)。該條項所謂「他法」,係指除損壞、壅塞以外,其他凡足以妨害公眾往來通行之方法皆是,以併排競駛或一前一後飆車之方式在道路上超速行車,易失控撞及道路上之其他人、車或路旁建物,足生交通往來之危險,自係上開法條之「他法」(參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2863號判決意旨)。再意思之聯絡不限於事前有所謀議,即僅於行為當時有共同犯意之聯絡者,亦屬之,而其表示之方法,亦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即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亦無不可;另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參最高法院73年台上字第2364號、77年台上字第2135號判例意旨)。本件被告庚○○等14人駕駛車輛,於事實欄所示之時地,與同案被告甲○○等共20餘人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共同以燃放螺旋炮丟至對向車道、併排佔據車道及闖越紅燈等方式行駛,客觀上足生交通公眾人車往來之危險,而其與其餘參與飆車之人聚合成勢,相互助威,亦有默示合致之間接犯意聯絡。核庚○○等14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185條第1項之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其等14人與同案被告甲○○等共20餘人及其他參與飆車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成年人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子○○○前於95年間因妨害風化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度上訴字第62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嗣減刑為5月確定,於96年7月14日因縮刑執畢釋放後,於5年以內再故意犯本件法定刑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構成累犯,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應予加重其刑。另按成年人與兒童或少年共同實施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70條第1項前段固定有明文。惟上開規定係犯罪構成要件之一部分,若認定被告應依該規定加重其刑者,自須證明被告主觀上對於共犯係兒童或少年此點有所認識,亦即須證明被告就其與兒童或少年共同實施犯罪有直接故意或間接故意。本件被告庚○○等14人本案犯行固已成年,惟就其等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共同飆車實施犯罪時有未滿18歲之少年或兒童參與其中,尚無證據證明,亦無證據足證被告等14人與該等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相識,而基於事前、事中謀議而為本案犯行,是依罪疑唯輕之證據法則,尚難遽認有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70條第1項前段規定之適用,併予敘明。
四、爰審酌上開被告庚○○等14人明知飆車行為嚴重危害路上公眾來往之安全及社會安寧秩序,猶無視於此,冒然加入競飆行駛於市區道路,沿途燃放螺旋炮丟至對向車道、併排佔據車道、闖越紅燈,所為誠屬不該,且因飆車行為取締困難,警察機關常需動用大批優勢警力以求有效遏阻,耗費之社會成本頗鉅,惟念其等犯後原於偵訊否認,嗣於本院審理時已坦承犯行,而被告子○○○為累犯,被告卯○○、乙○○前因公共危險罪各受拘役50日、有期徒刑3月併緩刑2年之宣告,仍不知悔改,均惡性稍重;被告庚○○、戊○○、未○○前均因公共危險案件受緩起訴一年之處分,仍再犯案;其餘被告午○○等八人尚前無一般刑事前科紀錄,素行尚可,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參本院3卷第37、45至50、55、57、58、60、61頁),兼衡其等警詢所稱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暨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185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彥君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102年8月22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李昆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2年8月22日
書記官洪季杏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刑法第185條第1項(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車牌號碼│行為人│車輛行駛狀況│├──┼─────┼─────┼────────────────┤│1│7869-WY│巳○○│1.3時53分59秒至3時56分37秒出現在│││││本館路與昌裕街口飆車族集結處且│││││在車陣中│││││2.3時57分48秒出現在大裕路與明誠│││││一路口│││││3.3時58分4秒出現在大園街與明誠一│││││路口│││││4.3時58分49秒出現在明誠一路與灣│││││愛街口│││││5.3時59分18秒出現在明誠一路與鼎│││││泰路2巷口│││││6.有跟隨車隊行駛│├──┼─────┼─────┼────────────────┤│2│YI-9081│寅○○│1.3時54分59秒至57分10秒出現在本│││││館路與昌裕街口飆車族集結處且在│││││車陣中│││││2.3時59分45秒出現在明誠一路與灣│││││愛街口│││││3.4時4分30秒出現在南屏路217號東│││││向西方向│││││4.有跟隨車隊行駛│├──┼─────┼─────┼────────────────┤│3│ZH-0990│庚○○│1.3時54分17秒至54分22秒出現在本│││││館路與昌裕街口飆車族集結處且在│││││車陣中│││││2.3時57分37秒出現在大裕路與明誠│││││一路口│││││3.3時57分59秒出現在大園街與明誠│││││一路│││││4.有跟隨車隊行駛│├──┼─────┼─────┼────────────────┤│4│8892-JM│辛○○│1.3時54分22秒至56分48秒出現在本│││││館路與昌裕街口飆車族集結處且在│││││車陣中│││││2.3時58分34秒出現在大裕路與明誠│││││一路口│││││3.3時58分44秒出現在大園街與明誠│││││一路口│││││4.3時59分28秒出現在明誠一路與灣│││││愛街口│││││5.4時0分10秒出現在明誠二路78號對│││││面│││││6.有跟隨車隊行駛│├──┼─────┼─────┼────────────────┤│5│5957-FD│卯○○│1.3時54分47秒出現在本館路與昌裕│││││街口飆車族集結處且在車陣中│││││2.3時59分33秒出現在大園街與明誠│││││一路口│││││3.4時4分23秒出現在南屏路與裕誠路│││││口│││││4.有跟隨車隊行駛│├──┼─────┼─────┼────────────────┤│6│1289-XQ│丁○○│1.3時54分50秒至3時57分26秒出現在│││││本館路與昌裕街口飆車族集結處且│││││在車陣中│││││2.3時59分37秒出現在大園街與明誠│││││一路口│││││3.有跟隨車隊行駛│├──┼─────┼─────┼────────────────┤│7│4426-NZ│午○○│1.3時56分31秒至3時56分42秒出現在│││││本館路與昌裕街口飆車族集結處且│││││在車陣中│││││2.3時57分38秒出現在大裕路與明誠│││││一路口│││││3.3時58分1秒出現在大園街與明誠一│││││路口│││││4.3時59分54秒出現在明誠二路78號│││││對面│││││5.警方蒐證光碟顯示時有跟隨前方車│││││輛闖紅燈│││││6.有跟隨車隊行駛│├──┼─────┼─────┼────────────────┤│8│ZM-7718│己○○│1.3時56分34秒至3時56分45秒出現在│││││本館路與昌裕街口飆車族集結處且│││││在車陣中│││││2.3時57分50秒出現在大裕路與明誠│││││一路口│││││3.3時58分8秒出現在大園街與明誠一│││││路口│││││4.4時0分5秒出現在明誠二路78號對│││││面│││││5.有跟隨車隊行駛│├──┼─────┼─────┼────────────────┤│9│5470-JG│戊○○│1.3時56分38秒至3時56分55秒出現在│││││本館路與昌裕街口飆車族集結處且│││││在車陣中│││││2.3時58分04秒出現在大裕路與明誠│││││一路口│││││3.3時58分19秒出現在大園街與明誠│││││一路口│││││4.3時59分46秒出現在明誠一路與鼎│││││泰路2巷口│││││5.4時0分15秒出現在明誠二路78號對│││││面│││││6.4時1分39秒出現在明誠二路392號│││││前│││││7.有跟隨車隊行駛│├──┼─────┼─────┼────────────────┤│10│7120-ZQ│癸○○│1.3時56分49秒至3時57分13秒出現在│││││本館路與昌裕街口飆車族集結處且│││││在車陣中│││││2.3時58分22秒出現在大裕路與明誠│││││一路口│││││3.4時4分17秒出現在南屏路與裕誠路│││││口│││││4.有跟隨車隊行駛│├──┼─────┼─────┼────────────────┤│11│ZX-3123│未○○│1.3時54分01秒出現在本館路與昌裕│││││街2巷口,有人下車,3時55分01秒│││││上車│││││2.3時56分52秒至3時56分54秒出現在│││││本館路與昌裕街口飆車族集結處且│││││在車陣中│││││3.3時58分0秒出現在大裕路與明誠一│││││路口│││││4.3時58分17秒出現在大園街與明誠│││││一路口│││││5.4時0分07秒出現在明誠二路78號對│││││面│││││6.警方蒐證光碟口述有燃放鞭炮行為│││││7.有跟隨車隊行駛│├──┼─────┼─────┼────────────────┤│12│7607-PA│乙○○│1.3時56分55秒至3時57分05秒出現在│││││本館路與昌裕街口飆車族集結處且│││││在車陣中│││││2.3時59分42秒出現在明誠一路與灣│││││愛街口│││││3.4時03分57秒出現在南屏路與裕誠│││││路口│││││4.有跟隨車隊行駛│├──┼─────┼─────┼────────────────┤│13│YK-7913│申○○│1.3時56分55秒至3時56分59秒出現在│││││本館路與昌裕街口飆車族集結處且│││││在車陣中│││││2.3時58分17秒出現在大裕路與明誠│││││一路口│││││3.3時58分30秒出現在大園街與明誠│││││一路口│││││4.4時0分18秒出現在明誠二路78號對│││││面│││││5.有跟隨車隊行駛│├──┼─────┼─────┼────────────────┤│14│ZU-7611│壬○○│1.3時57分05秒至3時57分17秒出現在│││││本館路與昌裕街口飆車族集結處且│││││在車陣中│││││2.3時58分28秒出現在大裕路與明誠│││││一路口│││││3.3時58分41秒出現在大園街與明誠│││││一路口│││││4.4時04分09秒出現在南屏路與裕誠│││││路口│││││5.4時4分38秒出現在南屏路217號東│││││向西│││││6.有跟隨車隊行駛│├──┼─────┼─────┼────────────────┤│15│1583-ZL│丑○○│1.3時57分18秒至3時57分32秒出現在│││││本館路與昌裕街口飆車族集結處且│││││在車陣中│││││2.3時59分23秒出現在大園街與明誠│││││一路口│││││3.3時59分53秒出現在明誠二路78號│││││對面│││││4.4時4分28秒出現在南屏路與裕誠路│││││口│││││5.有跟隨車隊行駛│├──┼─────┼─────┼────────────────┤│16│8389-FB│甲○○│1.3時57分05秒至3時57分12秒出現在│││││本館路與昌裕街口飆車族集結處且│││││在車陣中│││││2.3時58分19秒出現在大裕路與明誠│││││一路口│││││3.3時58分33秒出現在大園街與明誠│││││一路口│││││4.4時04分04秒出現在南屏路與裕誠│││││路口│││││5.有跟隨車隊行駛│├──┼─────┼─────┼────────────────┤│17│5350-XQ│天○○│1.3時57分08秒至3時57分23秒出現在│││││本館路與昌裕街口飆車族集結處且│││││在車陣中│││││2.3時59分11秒出現在大園街與明誠│││││一路口│││││3.有跟隨車隊行駛│├──┼─────┼─────┼────────────────┤│18│4458-ZQ│戌○○│1.3時57分14秒至3時57分28秒出現在│││││本館路與昌裕街口飆車族集結處且│││││在車陣中│││││2.3時59分12秒出現在大園街與明誠│││││一路口│││││3.有跟隨車隊行駛│├──┼─────┼─────┼────────────────┤│19│7M-2908│子○○○│1.3時57分16秒至3時57分30秒出現在│││││本館路與昌裕街口飆車族集結處且│││││在車陣中│││││2.3時59分20秒出現在大園街與明誠│││││一路口│││││3.4時04分27秒出現在南屏路與裕誠│││││路口│││││4.有跟隨車隊行駛│├──┼─────┼─────┼────────────────┤│20│IT-7079│亥○○│1.3時56分0秒至3時57分16秒出現在│││││本館路與昌裕街口飆車族集結處且│││││在車陣中│││││2.3時59分48秒出現在明誠一路與灣│││││愛街口│││││3.有跟隨車隊行駛│├──┼─────┼─────┼────────────────┤│21│ZN-2616│甲○○│1.3時56分42秒至356分43秒出現在本│││││館路與昌裕街口飆車族集結處且在│││││車陣中│││││2.3時58分05秒出現在大園街與明誠│││││一路口│││││3.4時0分04秒出現在明誠二路78號對│││││面│││││4.有跟隨車隊行駛│││││5.警方蒐證光碟口述車隊沿路放螺旋│││││炮,丟至對向車道,佔據車道競駛│││││,至明誠一路與鼎山路口闖紅燈│├──┼─────┼─────┼────────────────┤│22│0490-NY│地○○│1.員警蒐證光碟出現在本館路與昌裕│││││街口飆車族集結處出發往明誠一路│││││且在車陣中│││││2.3時58分11秒出現在大園街與明誠│││││一路口│││││3.有跟隨車隊行駛│├──┼─────┼─────┼────────────────┤│23│ZR-2072│辰○○│1.3時56分38秒至3時56分54秒出現在│││││本館路與昌裕街口飆車族集結處且│││││在車陣中│││││2.3時58分39秒出現在大裕路與明誠│││││一路口│││││3.3時58分56秒出現在大園街與明誠│││││一路口│││││4.3時59分35秒出現在明誠一路與灣│││││愛街口│││││5.有跟隨車隊行駛│├──┼─────┼─────┼────────────────┤│24│021-CLU│丙○○│1.3時58分49秒出現在明誠一路與鼎│││││泰街2巷口│││││2.3時59分47秒出現在明誠一路與灣│││││愛街口│││││3.4時04分02秒出現在南屏路與裕誠│││││路口│││││4.4時04分37秒出現在南屏路217號│││││5.4時05分20秒出現在巨蛋後側10米│││││道路│││││6.有跟隨車隊行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