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04年度羅補字第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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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羅補字第90號
原   告  林育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宜君 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7,3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並提出被告劉
宜君最新戶籍謄本附記事欄,逾期不繳費或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藍友隆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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