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341號上訴人即被告 徐凉綠
徐瑞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芸美 、 林福傳 、 卓淑慧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4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6萬3,71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7,38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5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欣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6日
書記官顏嘉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