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54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540號聲請人 彭碧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3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4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5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藍家偉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6年5月22日
書記官楊振宗┌───────────────────────────────┐│附表:106年度除字第54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 林晏仲 │玉山商業│105年11月28日│15,000元│DA0000000││││銀行民權│││││││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