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親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收養關係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親字第3號原告 張宜芳
張政峰 何林阿 現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俊溢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鴻熙 、 林秀霞 間請求確認收養關係存在事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元,原告未據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香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5月22日
書記官何明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