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7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731號債權人國軍臺中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法定代理人 陳光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王進標 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補正債務人繼承相關資料(因被繼承人王進標已死亡)㈠債務人繼承系統表。
㈡被繼承人王進標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㈢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㈣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之相關資料。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1月10日
書記官陳貴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