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7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7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732號債權人國軍臺中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法定代理人 陳光華 債務人 曾滿秀 之繼承人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曾滿秀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債務人為何?並補債務人住居所資料。
㈡請補被繼承人曾滿秀之繼承相關資料全部(被繼承人之除
戶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聲明或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之資料)。
㈢確認本件對債務人請求之標的內容是否僅限於繼承所得遺
產為限,負連帶清償責任。(原因事實所述與請求標的不符)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1月10日
書記官蔡柏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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