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8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84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崇瑞 上列聲請人與 陳靜怡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確有積欠債務之相關證明文件(如借據或本票等)。
二、請提出存證信函之收件人回執。
三、請提出債務人陳靜怡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13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