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6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6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600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風化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行動電話SIM晶片卡(0000000000)一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被告甲○○妨害風化案件,業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486號),扣案行動電話SIM晶片卡(0000000000)一片,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經核扣案物品,與上開規定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林錦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靖雅中華民國95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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