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59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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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5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590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叄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均已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林錦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靖雅中華民國9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