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7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7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74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附表所示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更生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附表所示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12月10日
民事庭法官陳威宏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15日
書記官魏慧夷附表:
一、提出聲請人現居住地房屋之租賃契約書及聲請更生前兩年每月繳付租金之證明。
二、提出 洪明正 之失業證明。
三、提出洪明正於民國97年1月至11月之收入證明及現有工作薪資及在職證明。
四、提出聲請人薪資及在職證明。
五、提出達拉百央沐怩、達拉百央茨妲菥、 達拉百央伊利斯 於96年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財產歸屬清單。
六、洪明正是否有領取失業給付或者其他政府補助?如有,其期間、金額。
七、聲請人之更生聲請狀漏未簽名蓋章,請補正更生聲請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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