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交易字第2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交易字第27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春土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梁乃莉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23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應補充「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梁乃莉」。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應補充「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梁乃莉」。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1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張德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如菁中華民國107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