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5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5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583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丁○○訴訟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候核辦。
中華民國97年8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陶亞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8月27日
書記官蔡月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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