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易緝字第2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緝字第二四六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九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本院認其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九十年十二月十九日起執行羈押。茲因被告前曾於八十四年十月二十六日之偵查中經檢察官發佈通緝,於八十七年九月二十九日始通緝到案,經檢察官諭知以具保十萬元,並經提起公訴後,屢經本院傳喚仍未到庭,而經本院於八十八年四月二十八日再行通緝,於九十年十二月十九日始經緝獲,上開事實足認其有逃亡之虞,而前項羈押原因依舊存在,爰自九十一年三月十九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四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林欣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泰寧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