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小字第67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字第679號

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曾涴琳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曾涴琳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26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上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3年6月3日

書記官高培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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