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勞簡字第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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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勞簡字第27號
原告 王品華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吉安醫療社團法人吉安醫院間請求給付獎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6,000元,本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惟因原告主張其請求之防疫獎金,為其任職期間付出勞力所應得之對價,實屬工資,是本件訴訟應屬因給付工資涉訟,且為勞工起訴之事件,依前開規定,應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960元(計算式:1,4402/3=960)。是本件訴訟應先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80元(計算式:1,440-960=48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3年6月3日
書記官高培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