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3年度湖補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補字第98號

原告JuaneReichert( 林尚恩

指定電郵信箱:(將一併送達)[email protected]

被告 蔡澄宇

蘇成棟

陳碙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10元,所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原告雖有具狀表明其因照顧家人,必須暫時離境,請求案件擱置、延後,此核屬停止訴訟之請求,惟於法無據,本件仍應依法命補繳裁判費用,以完備起訴程式,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13年6月3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6月3日

書記官姜貴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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