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0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國民(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於民國95年04月27日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雲林地方法院以96年度簡字第4號(偵查案號:
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4597號),判處有期徒刑
4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0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
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秋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邱明通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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