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9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竊盜罪,減為拘役貳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4年10月29日,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經本院以96年度六簡字第112號,判處拘役59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
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刪除前),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吳伊婷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