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6年度屏小字第164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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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接管人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接管小組召集人
       王南華
訴訟代理人  黃姿玲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2月1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壹仟肆佰捌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參
萬壹佰貳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二點八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4  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
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
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王秋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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