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黃志偉
被 告 王明倫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旗簡字第135號清償信用卡及現金卡欠款
事件,於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下午4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
院旗山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嘉惠
書 記 官 蕭主恩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參仟伍佰捌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
玖萬貳仟玖佰參拾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 東森 得意卡申請書、債權讓與
證明書、債權讓與公告等件各1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
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是經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屬實
,其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向被告請求清償信用卡及現金卡
欠款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
書記官蕭主恩
法官陳嘉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書記官蕭主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