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傷害尊親屬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62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鍾清本上列被告因傷害尊親屬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3374號、105年度偵字第45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鍾清本因傷害尊親屬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1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永村
法官薛博仁法官翁熒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3月15日
書記官王智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