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5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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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5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第三人債權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六四號
原告荃亞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文財 住被告高雄市左營區新上國民小學設高雄市○○區○○○路○○○號法定代理人 張基成 住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第三人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二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二日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朱玲瑤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院書記官黃輝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