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8年度板秩字第406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
被移送人 陳威文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08年11月27日新北警板刑字第1083567132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威文非供自用,購買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處罰鍰新臺幣貳仟
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8年10月7日17時54分許。
(二)地點:新北市○○區○○○街○○巷○○○○號。
(三)行為:非供自用,購買「五月天12/24演唱會」入場門票
之遊樂券4張,在網站轉售予不特定人而圖利。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陳述。
(二)被移送人於社群軟體臉書之對話截圖畫面。
三、核被移送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第2款之規
定。爰審酌被移送人之違犯情節、動機、手段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罰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64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書記官王昱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