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小字第54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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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小字第5481號
上 訴 人  王麗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羅彩綾 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
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茲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昌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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