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度聲字第8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聲字第8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八○四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玖月。
理由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竊盜罪、偽造文書罪及強盜等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劉連星法官胡忠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美惠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I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該員現於竹監執行┌──┬───┬────┬────────┬──────────┬──────────┬───┐││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註│├──┼───┼────┼──┼─────┼─┼───┼────┼─┼───┼────┼───┤│竊│有七││新│1│新│││新││││││期月││竹│4│竹│9││竹│9││7│已││徒│3│地│偵7│地│易6│3│地│易6│4│執1│執│盜│刑││檢│1│院│4││院│4││7│行││││署│││││││││├──┼───┼────┼──┼─────┼─┼───┼────┼─┼───┼────┼───┤│偽│有六││新││新│││新│││9││造│期月││竹│5│竹│3││竹│3││4│已│文│徒│3│地│偵8│地│易0│3│地│易0│65│執0│執│書│刑││檢│2│院│2││院│2││1│行││││署│││││││││├──┼───┼────┼──┼─────┼─┼───┼────┼─┼───┼────┼───┤│強│有六││苗│7│台│││台│││1│尚││期年││栗│2│中│上8││中│上8││2│未││徒│54│地│偵9│高│0│6│高│0│6│執0│執│盜│刑││檢│1│分│訴7││分│訴7││1│行││││署││院│││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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