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建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建字第19號原告翔鋒消防器材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送達代收人乙○○被告皇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1月6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9年1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2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文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9年2月8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