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婚字第121號原告 王陳芙容 訴訟代理人 楊雯齡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非因財產權起訴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三千元;因財產權起訴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三百五十萬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三萬五千六百五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該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唐敏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8日
書記官丁文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