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798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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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79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7982號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秀男 債務人 廖士賢廖來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貳仟壹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廖士賢即廖來養於民國93年8月6日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計帳消費,並約定每月二日清償消費款,遲延履行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循環利息係自帳單列印日起年息百分之18.98(日息萬分之5.2)計算至完全付清為止。同條第四項規定,如債務人未於聲請人規定期限內付清每月最低付款額,則自帳單列印日起除按年息百分之18.98(日息萬分之5.2)計收循環利息,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於94年8月起未依約定日繳款,故尚欠聲請人自帳單列印日起之本金22,144元整及利息、違約金等未獲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5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99年5月6日
書記官楊慶亮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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