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彰簡字第379號
上 訴 人 葉素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游梅櫻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2年8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7,0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
內逕向本庭(彰化縣○○鎮○○路○段○○○號)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邱月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鎮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魏嘉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