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彰簡字第283號
上 訴 人 林淑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明珠 間請求確認事實上處分權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9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57,363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5,7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彰化縣○○鎮○○路○段○○○號)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邱月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鎮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魏嘉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