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6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618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
5樓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不服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萬元,應徵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叄仟壹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24日
民二庭法官黃明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24日
書記官陳昭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