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83號原告 楊侯芳江 即再興液化訴訟代理人甲○○複代理人 陳文彬 律師被告乙○○
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巧妍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4月8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3月24日
民二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3月24日
書記官林柑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