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07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16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16日
書記官張宏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