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繼字第1881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繼字第1881號

聲請人 呂沂霏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呂迎嘉

江書瑋

聲請人 呂郁萱

黃美惠

呂佩珍

呂佩芬

前列呂迎嘉、江書瑋、呂沂霏、呂郁萱、黃美惠、呂佩珍、呂佩芬共同

上列聲請人請求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呂迎嘉、呂沂霏、呂郁萱、黃美惠、呂佩珍、呂佩芬拋棄繼承,均准予備查。

二、其餘拋棄繼承(即聲請人江書瑋部分)應予駁回。

三、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拋棄繼承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分別為被繼承人 呂宏益 之子女、孫子女、母親、胞妹,被繼承人於民國113年9月7日死亡,聲請人自願拋棄繼承,具狀聲明拋棄繼承,請求准予備查等語。

二、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拋棄繼承,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第1138條所定第二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一順序之繼承人;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民法第1174條第1、2項、第1138條、第1176條第2、6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繼承人呂宏益(男,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設籍地:嘉義市○區○○○街00號2樓)於113年9月7日死亡,聲請人呂迎嘉、呂沂霏、呂郁萱、黃美惠、呂佩珍、呂佩芬,均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等情,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等在卷可證,其等聲請拋棄繼承部分,准予備查。

(二)又聲請人江書瑋為被繼承人呂宏益之媳婦(即聲請人呂迎嘉之配偶),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在卷可查,揆諸前開法律規定及說明,聲請人江書瑋依法並非被繼承人呂宏益之繼承人,無繼承權,故其聲明拋棄繼承,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第132條第3項,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黃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 記 官 劉哲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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