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88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88號

聲請人 陳定紘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

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11年度司催字第308號裁定聲

請公告在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此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

,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

,並經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將該公示催告公告登載在本院網站

,本院業於民國111年9月28日公告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3月28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附表:112年度除字第88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雅拓設計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黃道遠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台南分行

111年7月31日

147,600元

OA0000000

更多裁判書